繼承遺產後的奢侈稅問題

去年購買一間房子為自用住宅.(未滿二年).知道名下無其它房產今年賣掉 .賣了後才知道在幾月前舅舅們才處理外婆(94年就去世了)的房產....媽媽96年去世.以致我們兄弟姐妹的名下則多了外婆的山上房產的少數持分...驚覺奢侈稅問題..請問各位大大..此奢侈稅是否無法避免了.可以申訴嗎?...既然繼承的房屋出售不屬於奢侈稅範圍..那我的問題算不算在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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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有之一戶住宅於購置後二年內而銷售者,本應無奢侈稅之課徵適用。但後因不知繼承因素而增加之財產,加計後為二戶以上者,乍看下,似有奢侈稅之課徵適用,離岸公司,但該因自己取得而出售之財產,應無奢侈稅之適用。因繼承系為原始取得,無法由繼承人間自由拒絕或掌控,系該出售則無奢侈稅負之課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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