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公司(投資方)無實際營業, B公司應怎样做帳A公司營所稅?
A公司為台灣的成一家公司, 無實際營業, 設立該公司的主要目的為用以投資國外的B公司, 那麼A公司的營所稅應由誰負責? 由於A公司目前所有的帳, 都是從B公司(被投資公司)出錢, 主要係因為A公司僅為台灣的一個空殼公司而己, 而當台灣向A公司課徵營所稅時, 那麼該筆帳必定也是要由B公司的帳務來出帳, 那麼B公司的會計帳要怎麼做?
問題是, 我們台灣的公司的運作方式是很單純的, 就是我們印尼公司有需要什麼原料或物料, 我就開採購單給台灣, 請台灣代為詢價或是採購, 之後再幫我們裝櫃來印尼, 這其中所有台灣公司人員的薪資, 及其他一切費用, 都是由印尼支付的, 所以台灣的公司只是核定課稅而已, 而現在台灣的稅務局卻要求台灣公司要補繳2008年度的營所稅, 當然台灣公司自然也是要求我們支付.
在採購的方面, 都是台灣代我們採購, 比方說台灣公司會談好條件後告訴我們, 先付20%的頭期款, 餘80%的尾款是由台灣先開三個月的票期給對方, 等到三個月到了之後, 印尼這邊會匯美金或是由董事長自己在台灣的個人帳戶轉一筆錢給台灣的公司, 讓他們在票據到期時, 幫忙代為支付. 所以以台灣來說, 他們沒有任何收入, 只有費用的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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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然這次2008年的營所稅, 台灣公司也是要求我們要匯款給他們支付,公司成立, 錢並不是問題, 而是在台灣的帳戶來說, 他們不可能做帳是關係人往來, 因為他們認為這不是他們應該要出的, 是印尼要出的帳, 所以不可能會做一筆負債的科目, 而印尼也自然不可能做一筆應收關係人往來的科目, 因為如果做了應收關係人款的科目之後, 這筆帳就會永遠掛在帳上 (因為日後我們也不可能跟台灣公司收這筆錢, 而台灣公司日後也不可能還給我們這筆錢),
所以這筆錢, 據我所知, 台灣公司只是單純的做帳: 借: 營所稅, 貸: 應付稅款, 之後等到我們錢匯給他們之後, 他們只會單純做帳借: 應付稅款, 貸: 銀行存款, 可是呢, 在印尼我就很難做帳了, 因為我不可能對印尼的稅務局說 台灣的營所稅是我們印尼公司的費用, 他們一定會說, 那是你台灣投資公司的稅, 而且它對印尼的投資比率只有18%而已, 稅務局也絕對不會同意台灣公司的帳要列帳到印尼公司的費用....
網路找的問題解決方法
1.依所得稅法規定總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內者需將中華民國境內.境外所得列入該企事業之所得.自動申報中華民國營利事業所得稅.貴問之A公司成立於台灣設立登記於中華民國.依法屬於總機構在台灣中華民國企業.故依法不論有無髓得皆需於5月31日前自動申報營所稅.雖然您說他是空殼公司僅為投資B而設立亦同屬中華民國商業會計法及公司法管轄.
2.記得A是投資母公司.故子公司的所得之利得分配[[或屬聯屬企業.關聯企業的規範佔子公司有投票權股份50%.21%或50%以上或有實際控制能力...]針對長期投資需以權益法認列子公司盈餘.要注意一下.
2.B代A支付帳.以關係企業往來.A公司也同以該科目為相對應科目.
3.A公司外帳也要做啊.依公司法及商業會計法和稅法之相關法律規定都要作帳.
請問公司提撥的6%勞退會加入到我們的薪資所得中嗎-
關於所得稅扣憑的申請地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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