報所得稅扶養問題 ,成立有限公司

請問~
問題一:我公公去年三月份過世,我還可扶養嗎?
問題二:我叔叔己過世留下二名國小子女,嬸嬸無收入,我可以扶養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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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問題一:我公公去年三月份過世,我還可扶養嗎?
    可以,申報100年度個人綜所稅可以申報扶養。
    101年就不可以了。
     


    問題二:我叔叔己過世留下二名國小子女,嬸嬸無收入,我可以扶養嗎?
    其他親屬及家屬末滿20歲可以申報扶養,但國稅局判定主要是依有扶養事實為主。

    ※ 申報扶養其他親屬或家屬應檢附下列證明文件:
    一、納稅義務人申報與以永久共同生活為目的同居一家的其他親屬或家屬,同一戶籍者,請檢附戶口名簿影本或身分證影本或其他適當證明文件。

    二、納稅義務人申報與以永久共同生活為目的同居一家的其他親屬或家屬,非同一戶籍者,請檢附受扶養者或其監護人註明確受納稅義務人扶養的切結書或其他適當證明文件。


     

    納稅義務人列報其他親屬或家屬免稅額,除屬形式要件之證明文件及其他親屬之父母有因負擔扶養義務而不能維持自己生活之情形外,仍應有確實扶養及以永久共同生活為目的而同居一家之客觀事實存在,始得列報其他親屬或家屬免稅額。 

    常見納稅義務人列報姪(甥)子女免稅額,經稽徵機關查得納稅義務人與其姪(甥)子女並無同居一家,乃剔除其免稅額而予以補稅。嗣後納稅義務人多主張因姪(甥)子女之父母無收入,渠等雖未同住,惟確有支付生活費等由,請予追認免稅額。

    按所得稅法有關個人綜合所得稅「免稅額」之規定,其目的在以稅捐之優惠使納稅義務人對特定親屬或家屬盡其法定扶養義務。納稅義務人與姪(甥)子女依民法第1114條第4款規定,除有家長家屬關係存在外,相互間並無「法定扶養義務」存在,又其是否具有家長家屬之關係,依司法院釋字第415號解釋,其判斷基準係取決於其有無共同生活之客觀事實。納稅義務人與其姪(甥)子女既未同住,核難認渠等有以永久共同生活為目的而同居一家之家長家屬關係,即無從產生法定扶養義務,進而享有所得稅法給予之免稅額優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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