滿20歲可納入扶養人嗎

我孩子去年已滿20歲,但依整年都在家中讀書準備考試,請問今年所得歲我可以將它納入扶養人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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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所得稅法17條第1項第1款第2目,要申報扶養子女必需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符合其中一項即可)

一、未滿二十歲。

二、年滿二十歲但在校就學而受納稅義務人扶養者。

三、年滿二十歲但身心障礙而受納稅義務人扶養者。

四、年滿二十歲但因無謀生能力而受納稅義務人扶養者,無謀生能力指的是該子女有下列情形之一:
  (一)領有身心障礙手冊或殘障手冊者。
  (二)身體傷殘、精神障礙、智能不足、重大疾病就醫療養或尚未康復無法工作或須長期治療者等,並取具醫院證明者。

【條文】所得稅法17條第1項第1款第2目:(二)納稅義務人之子女未滿二十歲,或滿二十歲以上,而因在校就學、身心障礙或因無謀生能力受納稅義務人扶養者。

依你所述之情形,100年度能不能申報扶養你孩子的重點在「年齡」,依財政部50年8月8日台財稅發第5368號,年度中年滿20歲之子女仍可視為該年度未滿20歲而申報扶養。

如果你的孩子是在99年度年滿20歲,參考你所述之情形,100年度能不能申報扶養你孩子的重點變成是「在校就學」,如果你孩子是在100年度畢業的,依財政部50年8月8日台財稅發第5368號,年度中畢業之子女仍可視為該年度在校就學而申報扶養。

如果是在99年度(或更早)滿20歲及畢業,雖然100年度全年都在家中讀書準備考試,報稅,仍不得申報扶養。

<參考> 
http://www.etax.nat.gov.tw/wSite/ct?xItem=28952&ctNode=115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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