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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綜合所得稅之退稅相關法令

本人於今日下午至南區國稅局辦理綜合所得稅,經人員辦理後說不用繳稅還可以退稅107元,但是此人員說200元以下不予退稅,但是事後上網卻查無相關之法令,所以希望藉以此信求證此國稅局人員之說是否屬實,雖然107元不多,但是本人覺得為什麼如果是繳稅107元還是要繳,但是退107元卻可以不退呢??希望有人可以幫忙查詢是否有相關法令本人獻上20點

網路找的問題解決方法

簡單對您的問題回答如下:

財政部表示,100年1月26日修正公布之所得稅法第81條增訂第3項,規定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經核定符合一定情形者,稽徵機關得以公告方式,載明申報業經核定,公司秘書,代替核定通知書之送達,該部特訂定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核定公告作業要點,供徵納雙方遵循,俾兼顧納稅義務人權利保護、節省國庫經費及稽徵作業簡便。
合於所得稅法第81條第3項規定,可以納入公告作業之案件如下:
一、依申報應退稅款辦理退稅:申報應退稅金額等於核定應退稅金額案件。
二、無應補或應退稅款:核定結果為不補不退案件。
三、應補或應退稅款符合免徵或免退規定:核定結果之應補或應退稅款分別在新臺幣300元以下及200元以下案件。
納稅義務人申報應退稅款超過新臺幣200元,稽徵機關首次核定為無應補或應退稅款、應補或應退稅款符合免徵或免退規定者,仍須寄發核定稅額通知書。

 

 

 

 

 

以上說明資料、供您參考、希望有解答您的疑惑、若尚有不明之處、煩請您補充疑問(使用意見來補充)、再行回答、也歡迎點選下方超連結至部落格搜尋相關稅務問題說明。

啟善會計事務所(倢榆記帳及報稅代理業務人事務所、倢榆記帳士事務所、倢榆工商稅務會計記帳事務所)   http://tw.myblog.yahoo.com/chenyu-0720/

  • 2012-05-15 21:14:22 補充

    另外、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第23條 稅務違章案件應處罰鍰金額在新臺幣三百元以下者,免予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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